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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一、车船使用税纳税需知

    1.纳税义务人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2.纳税期限

    (1)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于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办理。

    (2)免税单位的纳税人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于一月十五日内办理。

    (3)个人纳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内办理纳税手续。

    3.纳税地点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

    4.新车纳税手续   

    (1)新购车辆的纳税人,须持有关凭证(购车发票、行驶证)在一个月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地税局在大型汽车交易市场设有车船使用税代征机构。在购车办理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纳税手续。

   (2)新购车辆税款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车辆年税额表

类别

  

计税单位

年税额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每辆

250

11座至30座以下

每辆

250

31座以上

每辆

300

摩托车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辆

60

三轮

每辆

8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

机动三轮车

每辆

80

 备注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5.纳税办法

    (1)纳税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如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或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2)免税单位的车辆(除挂部队、武警、公安专用车牌的单位外),均应按照纳税期限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6.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机动车辆;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3)各种消防车、囚车、警车、洒水车、垃圾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救护车、医疗手术车、防疫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

    (4)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7.纳税标志 

    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售发纳()税标志,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机动汽车纳()税标志一律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在车辆号牌的右上角,以便检查.

    8.违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纳税人末按纳税期限申报纳税,除补交外对逾期缴纳当年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l00元以下罚款;对经检查未缴纳当年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抗税不交的,除令其补税和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罚款外,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可暂扣其车辆牌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仍按规定位置粘贴、安装纳()税标志的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免税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的,按以上违章规定处罚。

二、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纳税需知

1.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

2.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

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每辆

120

11座至30

每辆

140

30座以上

每辆

16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

机器

脚踏车

小型二轮

每辆

20

二轮

每辆

32

三轮

每辆

48

:1 .载货汽车按吨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

   半吨下的按半吨计算。

     2 .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以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面10日的免税,10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3 .纳税期限

      全年税款一次交纳,交纳期限为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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